(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吴才林与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才林,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65号原告:吴才林,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法定代表人:路传国,该厂厂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才林诉被告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才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吴才林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林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