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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华臣诉被告刘永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臣,刘永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52号原告陈华臣。被告刘永全。原告陈华臣诉被告刘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修泽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华臣到庭参加了诉讼。刘永全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华臣诉称,自2013年始,被告刘永全多次在其处购买鱼饲料。2013年7月19日至2013年10月19日期间刘永全购买了价值40570元的鱼饲料未能给付货款,并于2013年10月19日出具了欠据一份。后经陈华臣多次索要,刘永全未能给付欠款。故陈华臣诉至法院,要求刘永全给付拖欠的鱼饲料款。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始,被告刘永全即在原告陈华臣处购买鱼饲料。2013年7月19日至213年10月19日期间刘永全购买了价值40570元鱼饲料未能给付货款。2013年10月19日,刘永全因此为陈华臣出具了欠据一份。经陈华臣多次索要,刘永全未能给付拖欠的鱼饲料款。故陈华臣诉至法院,要求刘永全给付拖欠的鱼饲料款。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永全拖欠原告陈华臣鱼饲料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永全应当偿还。陈华臣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但无证据证明。故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全给付原告陈华臣拖欠的鱼饲料款4057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407元,由被告刘永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