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烟商二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烟台长久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烟台大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大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烟台长久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商二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大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建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长久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桂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荣,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烟台大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长久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5年1月13日以自愿执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执行原审判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上诉人烟台大象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泉审 判 员  董玉新代理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