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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与山东瑞鑫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山东瑞鑫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58-1号原告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华龙街与康圣路交叉口路口西。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被告山东瑞鑫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特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瑞鑫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瑞鑫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青州市活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瑞鑫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