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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杭州中富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佳美达皮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富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佳美达皮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8号原告:杭州中富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宏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利春。被告:绍兴县佳美达皮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银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富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佳美达皮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富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