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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执民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应正君,XX,胡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椒执民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山区安镇查桥新世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962972-1。法定代表人陶坤。被执行人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41455。法定代表人应正君。被执行人应正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XX,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胡风华,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应正君、XX、胡风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台商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应正君、XX、胡风华应当支付货款1474069元及利息损失、一审案受理费18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现查明,本院在执行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案件时,已将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处置完毕。经本院多次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应正君、XX、胡风华所有的存款及房地产权属登记。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该申请执行人在3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是申请执行人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应正君、XX、胡风华目前无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台椒执民字第150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林 戈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