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江东尧与傅家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东尧,傅家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江东尧,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家锁,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东尧诉被告付家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东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东尧负担。审判员 王超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