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恢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罗芳芳、童仲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罗芳芳,童仲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恢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袁家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佳莹,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达,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芳芳。被执行人:童仲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芳芳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香格国际广场1幢1206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芳芳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香格国际广场1幢1206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及﹤-2-66﹥地下室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