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诉刑诉(2014)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何某行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唐山路唐人文化园内伺机盗窃,他发现唐人文化园10街9号被害人祝某开的玉缘阁店铺内只有一人看守,于是趁人不注意,伸手到柜台内盗走一块玉石吊坠。盗窃得手后何某将玉石拿到唐山路另一家经营玉石的店铺内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经检测,被盗玉石属于软玉(和田玉);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软玉(和田玉)案发时价值3800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何某行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唐山路唐人文化园内伺机盗窃。当发现唐人文化园10街9号被害人祝某开的玉缘阁店铺内只有一人看守时,何某趁人不注意,盗走柜台内一块玉石吊坠。盗窃得手后何某将玉石以300元的低价卖给唐山路另一家经营玉石的店铺。经检测,被盗玉石属于软玉(和田玉);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软玉(和田玉)案发时价值3800元。上述事实,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田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店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祝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窦红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燕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