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周士宁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4)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罗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街上寻找盗窃目标,至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大桥路段的植物泵站旁,使用随身携带的液压剪、万能钥匙等工具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轻雅牌48V电动车盗走并销赃。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的轻雅牌48V电动车案发时参考价格为2100元。因被告人周某某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戒毒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向看守民警供述以上盗窃事实,并因此于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案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案件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盗电动车购买票据及合格证、被害人卢某某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21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机关如实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柳青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人民陪审员 周少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秋玉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