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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志金、冀会霞等与冀顺民、牛海霞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金,冀会霞,冀立民,冀会莲,冀顺民,牛海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金,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冀会霞,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冀立民,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冀会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顺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海霞,农民。上诉人张志金、冀会霞、冀立民、冀会莲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志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兴华,上诉人冀会霞、冀立民、冀会莲,被上诉人冀顺民、牛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宋庆田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