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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娜与汪茂彦、韩模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汪茂彦,韩模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生于1975年10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汪茂彦,女,生于1971年3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韩模兴,男,生于1967年5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借款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25元;(三)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均从事个体经营,因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案由,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动产、不动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抵押。2014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对属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来爽街营业用房一间予以轮候查封。除上列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列事实,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娜可在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