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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生明与沈得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自动)2014-607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明,沈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黄生明,男,汉族,1994年9月1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沈得泉,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生,农民。执行标的:44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生明与被执行人沈得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8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沈得泉于2015年1月13日将本案的案款4450元全部交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湟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景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