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兰小峰与兰小峰、李开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兰小峰,李开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张山明。委托代理人:陈文周、张红亮。被告:兰小峰。被告:李开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兰小峰、李开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