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童春保与被告韦海兵、韦亚龙、何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春保,韦海兵,韦亚龙,何增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970号原告童春保。被告韦海兵。被告韦亚龙。被告何增宏。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童春保与被告韦海兵、韦亚龙、何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仲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