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涵执备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黄春芳与吴开太、阮金灿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芳,吴开太,阮金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涵执备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黄春芳,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开太,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阮金灿,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黄春芳和被执行人吴开太、阮金灿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吴开太、阮金灿至今未履行(2004)涵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开太、阮金灿所有的银行存款1890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