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5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聪志、于瑞阳等与于守臣、尚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聪志,于瑞阳,于瑞博,于守臣,尚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51-4号申请执行人张聪志。申请执行人于瑞阳。申请执行人于瑞博。被执行人于守臣。被执行人尚粉玲。系于守臣之妻。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长执字第55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尚粉玲的账户62×××93和31×××89,现因案件需要,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尚粉玲帐号为62×××93和31×××8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士霞执行员 庞学省执行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