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井燕与江东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井燕,江东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曾井燕,男,生于1970年0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江东明,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曾井燕因与被申请人江东明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东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井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东明130000元存款、股权、债权、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 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