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梁某(曾用名:梁金华),男,汉族,身份证号:×××2871,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诉讼代理人:潘丽萍,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72X,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谦悦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