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罗远礼与庹新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礼,庹新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罗远礼,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庹新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罗远礼诉被告庹新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远礼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远礼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远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原告罗远礼已预交173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罗远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