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王承荣与马文华、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荣,马文华,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王承荣,男,194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华,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被告: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老庙岗村,组织机构代码77365814-6。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4405509-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荣诉被告马文华、被告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承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王承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尚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