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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非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凤魁、曹海玲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凤魁,曹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非保字第4号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斌,局长。被申请人:李凤魁,农民。被申请人:曹海玲。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东昌卫计征决字(201402)0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李凤魁、曹海玲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社会抚养费81000元。该决定书已送达李凤魁、曹海玲。被申请人李凤魁、曹海玲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凤魁或曹海玲的银行存款829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