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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1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亚兰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虹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家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某某宾馆开了8349房,后容留袁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在8349房间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陈某某容留袁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在8349房间吸食冰毒和麻古时,自己也吸食了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开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袁某某、汪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某某宾馆开了8349号房间,容留袁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在8349房间以“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已在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吸毒被行政处罚一案中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庭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开房记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袁某某、汪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周亚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