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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慧与段智敏、付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慧,段智敏,付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朱慧,女,汉族。被执行人段智敏,女,汉族。被执行人付光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慧与被执行人段智敏、付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段智敏、付光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智敏、付光平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