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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90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