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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86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不预交诉讼费,也没有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