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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闵兴连与邓生明、重庆永荣赶家桥煤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兴连,邓生明,重庆永荣赶家桥煤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3894号原告:闵兴连,女,汉族,1944年5月8日生。被告:邓生明,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生。被告:重庆永荣赶家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沿溪镇清明村,组织机构代码67611204-5。法定代表人:周成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程,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4。负责人:陈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民,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兴连与被告邓生明、被告重庆永荣赶家桥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闵兴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闵兴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兴连撤回对被告邓生明、被告重庆永荣赶家桥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945元,实际收取945元,由原告闵兴连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