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姜德令与戴炎胜、胡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令,戴炎胜,胡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姜德令。被告戴炎胜。被告胡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令诉被告戴炎胜、胡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戴炎胜、胡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令撤回对被告戴炎胜、胡彩霞的起诉。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志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