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3011号原告杨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