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2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沙元贺与王红心、孔令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元贺,王红心,孔令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657-1号原告:沙元贺。委托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心。被告:孔令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元贺诉被告王红心、孔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元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红心、孔令新的银行存款4万元。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马春杰所有的鲁R×××××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红心、孔令新的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