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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胡赛兰与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胡某某,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唐秋红、黄议民,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人民四路河畔城。法定代表人郭壮葵。诉讼代理人张敬伟、谢立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2元,减半收取即3411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长  胡卓贤审判员  李杏连审判员  李树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燕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