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民一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曹昌德与赵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德,赵友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1691号原告:曹昌德,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谢公民,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赵友萍,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昌德与被告赵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曹昌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昌德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昌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