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某某。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诗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玉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