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邓惠萍与莫嘉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惠萍,莫嘉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邓惠萍。被执行人莫嘉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民一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莫嘉鸿的银行存款3268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清偿其债务。二、冻结被执行人莫嘉鸿的银行存款35000元。三、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