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秀花、张霖霖与刘婷婷与任江、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婷婷,刘秀花,张霖霖,夏明,任江,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婷婷,女,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宁志强、王树林,均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花,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霖霖,女,汉族,2007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理人:刘秀花。原审被告:夏明,男,回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内蒙古。原审被告:任江,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志刚,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龙泉,总经理。上诉人刘婷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婷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