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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岫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程君与鞍山君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君,鞍山市君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程君,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洋河沿村冷家隈子组**号。被执行人:鞍山市君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法定代表人:姜英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程君与被执行人鞍山市君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现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7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