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伍芳与杨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伍某,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伍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伍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对被告杨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承担。审判员 胡巧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双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