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非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荣辉、陈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非执字第665号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住所地: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刘荣辉,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虹,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荣辉、陈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荣辉、陈虹长期外出,不知去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非执字第6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