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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赤黑比阿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赤黑比阿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7号罪犯赤黑比阿门,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彝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赤黑比阿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0年2月1日、2011年5月11日、2012年12月2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罪犯赤黑比阿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赤黑比阿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赤黑比阿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