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9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卢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9199号原告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280-5。法定代表人徐涛,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钦浩,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84号,组织机构90280483-3。负责人袁子成,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思云,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渝,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卢华,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卢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交纳18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润天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