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盘县恢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旭东与张春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东,张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恢执字第00031-1号申请执行人赵旭东,男,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春才,男,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赵旭东与被执行人张春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赵旭东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0元、执行费2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01.00元,共计28,306.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