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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明亮等与张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亮,李燕军,张健,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亮,男,1970年7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男,1929年9月17日出生。原审原告李燕军,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905房间。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忠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上诉人李明亮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明亮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亮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李明亮负担2177元(已交纳),由张健负担225(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李明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雪代理审判员  李洹代理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