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武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915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闫广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