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吉林成壮肥业有限公司与初立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成壮肥业有限公司,初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成壮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初立冬。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吉林成壮肥业有限公司申请初立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初立冬应支付申请人吉林成壮肥业有限公司案款630800.0元,承担执行费8708.0元。现因被执行人初立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东执字第7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