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杭州明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世豪皇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明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世豪皇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商初字第1514号原告:杭州明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林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政委,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世豪皇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瑞淦,总经理。原告杭州明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世豪皇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林山、陈政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视机共计174台,实际购买价格为961500元,在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共计911500元,剩余货款5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被告潍坊市世豪皇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视机46寸LED液晶电视机37台,55寸LED液晶电视机87台,64寸等离子电视机48台,共计172台,货款合计为9565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47寸LED液晶电视机39台,55寸LED液晶电视机87台,64寸等离子电视机48台,共计174台,被告对原告交付的上述货物分别进行了验收。其中,47寸LED液晶电视机按照46寸LED液晶电视机价格计算,上述货款共计961500元。又查,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911500元,剩余货款50000元一直未付。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了对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到货验收凭证、付款明细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货验收单能够证明原告已实际履行供货义务,且被告已签收确认,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0000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并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市世豪皇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明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