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十三”),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广东省云浮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租住广东省茂名市某出租屋。曾因在游戏机室为他人赌博提供服务于2012年10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罚款300元,收缴赌资3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4)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晚,参赌人员吴某刚、吴某万、吴某静、陈某文、周某、杨某森、陈某富、胡某均、陈某明、车某兴、车某添、王某富、易某亮、吕某涛、陈某辉、谢某俊等16人在茂名市茂南区城南开发区天桥底的无名游戏机室内以赌博游戏机为赌具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在该游戏机室内检查到一台捕鱼游戏机(共八个机位)、两台飞禽走兽游戏机(各有八个机位)、六台苹果游戏机(共六个机位)。该游戏机室的老板是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开始经营该游戏机室聚众参与赌博至今,并从中获利约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辩称其获利一万多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在茂名市茂南区城南开发区天桥底开设了一间无名游戏机室,提供捕鱼游戏机、飞禽走兽游戏机等给他人进行赌博,获利约一万多元。2014年9月27日晚,民警在该游戏机室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吴某刚、吴某万、吴某静、陈某文、周某、杨某森、陈某富、胡某均、陈某明、车某兴、车某添、王某富、易某亮、吕某涛、陈某辉、谢某俊等16人以及一台捕鱼游戏机(共八个机位)、两台飞禽走兽游戏机(各有八个机位,共十六个机位)、六台苹果游戏机(各有一个机位,共六个机位)等物品。上述被查获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另查明,经茂名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陈某某患有某疾病。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处经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指认相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苏某达的证言、证人杨某全的证言、证人赖某文的证言、证人于某忠的证言、证人陈某霞的证言、证人车某兴的证言、证人吴某静的证言、证人陈某文的证言、证人吴某刚的证言、证人易某亮的证言、证人王某富的证言、证人吕某涛的证言、证人陈某富的证言、证人胡某均的证言、证人杨某森的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明的证言、证人吴某万的证言、证人谢某俊的证言、证人陈某辉的证言、证人车某添的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获利约3万元,除陈某某在庭前的供述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陈某某在庭审中对此予以否认,故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是初次犯罪,其积极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海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凤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