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汨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月红诉彭立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汨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彭某某,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经常酗酒,酗酒之后对原告非打即骂,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发生,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为了小孩以后的婚姻也不能离婚,且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很多都是不属实的,有一些家庭暴力都是事出有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1月25日双方自愿在汨罗市弼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男孩彭某,当时二岁多;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女儿彭某某甲,当时半岁,原、被告再婚后两个小孩一直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积极努力地建造家园。婚后几年,因被告总是酗酒,酗酒之后对原告经常打骂,夫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产生隔阂。2014年10月3日,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并致其轻微伤,遂酿成纠纷。被告在庭审中多次陈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平常与原告有过打吵的情节,愿意改过,希望被告能回来重新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公民信息变更证明,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及询问笔录,原、被告的陈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经人介绍后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彼此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并为建造好美好家园积极努力,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之所以会产生矛盾,主要是由于被告酗酒且酗酒后对原告有打骂的行为所致,夫妻之间并没有其他严重的矛盾冲突。现只要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良奢好,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