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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山东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荣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荣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科技路206号-3。法定代表人王杰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君,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晓敏,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玲。委托代理人葛旭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华庆,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东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