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徐菁诉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41号原告徐菁,女,生于1973年8月2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被告邓建,男,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菁诉被告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菁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徐菁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