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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于锦辉与赵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锦辉,赵金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7号原告于锦辉,农民。委托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被告赵金平,农民。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欠原告租赁财产款164440元,双方已经达成以砖抵账的协议,被告已经给原告开了砖票,被告也已经把砖准备好,等原告去拉。原告2015年4月1日前将砖(数量以被告所开砖票为准,质量以能够使用的整砖为准)全部拉走或就地卖掉,逾期拉不走,每超一天向被告交纳占地费200元;二、被告倒砖的费用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2013至2014年度承包费中扣除1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